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20號
TYDV,112,司促,2720,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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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秀環陳自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陳自剛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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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