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72號
TYDV,112,司促,2672,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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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彭成章
彭及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彭成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肆佰
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彭成章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及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彭成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
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彭成章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彭及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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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