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債 權 人 陳家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宛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依據(依聲請 狀所附之借據內容約定利率為百分之三)。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