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16號
TYDV,112,司促,2416,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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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債 權 人 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維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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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