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29號
TYDV,112,司促,2329,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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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李佩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勃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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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