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債 權 人 李佩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勃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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