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46號
TYDV,112,司促,1846,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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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廣豐公園 NO.1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表明債權人全名及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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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