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2年度,42號
TYDV,112,催,42,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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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洪泰工程行洪世杰

法定代理人 洪世杰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洪泰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洪世杰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洪泰工程行若為獨資行
號,併請更正聲請人為:洪世杰洪泰工程行
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
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
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
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
請)。
㈢、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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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