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36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陳丕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捌仟零壹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參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肆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