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68號
TYDV,112,促,368,202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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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68號
債 權 人 吳鴻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輝妤工程行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輝妤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陳彥妤李志輝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債 務人簽章並載明已收訖附表所載2筆款項)、000976號、001 059號催告函之回執、其他足資認定債務人等三人應給付債 權人新台幣(下同)137,040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書面、 具狀敘明:請求退還137,040元之依據及理由,並提出足資 認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3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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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