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601號
TYDV,112,促,3601,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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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601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碧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
二、請提出足資認定債權人為會首,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及已代第三人潘羽浩給付會款之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敘明不向第三人即得標會員潘羽浩請求之原因為
何?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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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