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554號
TYDV,112,促,3554,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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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554號
債 權 人 梁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宛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呂宛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呂宛蓉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
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
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
: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
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
,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
從確認,不足為據。又匯款原因多端,難以認定究係交
付借款、返還借款、給付貨款或其他原因,自不足為證
)。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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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