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449號
TYDV,112,促,344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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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449號
債 權 人 李素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91,350,000元
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
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
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
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為證,惟消
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交付」,
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況匯款之原
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
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
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
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
票等,即遽認係借款】。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
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即可)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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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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