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202號
TYDV,112,促,3202,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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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3202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楊婷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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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