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192號
TYDV,112,促,3192,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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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92號
債 權 人 翰林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立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然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賴然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社區住戶規約。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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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