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25號
債 權 人 邱世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瑞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瑞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
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
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39,441元如何計算
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
單價、總金額等,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醫療單據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