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2298號
TYDV,112,促,2298,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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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2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垂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94年7月20日為戶籍遷出 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 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 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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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