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國光(即陳美英之繼承人)、莊智瑋(即陳
美英之繼承人)、莊岳霖(即陳美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美英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美英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
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
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美英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美英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陳美英之全體繼承
人為債務人。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