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2035號
TYDV,112,促,2035,202303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035號
債 權 人 桃德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東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洪東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追加「室內設計裝潢工程承攬合約
書」(下稱系爭工程)之「完整」追加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
金額之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已全部
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系爭工程明細表
」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與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
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影本。
六、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系爭工程總價計新台幣1,150,000元,債
權人請求之金額究係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或尾款
?或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系爭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
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債權人請求金額)之原
因為何?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桃德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