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8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吉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吉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
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
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
契約項款為何?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
、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656,40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
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
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
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
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
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
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
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
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