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380號
TYDV,112,促,1380,2023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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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80號
債 權 人 祐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並釋明其依
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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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晟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