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榮斌(即林嘉冠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林嘉冠之除戶戶籍謄本、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嘉冠之 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林嘉冠之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情形,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