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已合意本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1 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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