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95號
TYDV,111,重訴,395,2023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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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監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望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120,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71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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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