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皮溫秀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基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14,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