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董韋德
被 告 呂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