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黃乙仁
朱靜芳
被上訴人 黃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 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