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97號
TYDV,111,訴,397,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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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徐璧月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豪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
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被 告 詹秀鳳


詹松

詹阿文



張玉葉

詹昀陞
詹秀雲
詹淑英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一一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0六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之範圍,因需以另案即本院桃園 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206號確認界址事件裁判結果為本 件原告適宜對外通行道路之範圍為何之認定,故有於該訴訟 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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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