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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48號
TYDV,111,訴,2648,202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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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12年2月21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 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證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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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