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11號
TYDV,111,訴,2411,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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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1號
原 告 劉懿慈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湯貴發

訴訟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零伍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依原告所提出系爭 不動產於民國95年1月18日之買賣合約書,可知系爭不動產 斯時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85萬元,衡情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應不亞於買賣當時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6,61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6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平鎮段 991 4987.95 23/1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材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總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133 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991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8層:54.73 陽台:4.99 雨遮:1.01 1/1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共有部分:平鎮段6267建號(權利範圍163/100000)、平鎮段6278建號(權利範圍277/1000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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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