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20號
TYDV,111,訴,2120,2023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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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寶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玉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0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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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