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69號
TYDV,111,訴,206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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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 告 鄭寶清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歐永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被 告住所並非位於桃園市,本院並無管轄權。又依原告主張之 被告侵權行為事實,其主張被告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6樓居所內散布妨害原告名譽之言論,而主張侵權行為地位 於臺北市中山區,原告訴訟代理人並請求本院將本件訴訟移 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審理,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5條 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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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