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93號
TYDV,111,訴,1893,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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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3號
原 告 曾秀文
被 告 王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返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並陳稱被告住於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然查被告於本件起訴前之110年11月間已將戶籍遷至宜蘭 縣員山鄉,堪認被告確實自該時起已以該遷入地為住所,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見本院卷不公開卷)可 稽,是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 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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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