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英文姓名:Lim, Vivian Wai Man)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被 告 張明富 張其清(張明福之繼承人) 張建祥(張明福之繼承人) 張璟琇(張明福之繼承人) 張春碧(張明福之繼承人) 張美玲(張明福之繼承人) 張香桃(張明福之繼承人) 張阿却(張明村之繼承人) 張清國(張明村之繼承人) 張清田(張明村之繼承人) 張美雪(張明村之繼承人) 張淑芬(張明村之繼承人) 邱垂旺(張源信之再轉繼承人) 邱秀鳳(張源信之再轉繼承人) 邱秀蘭(張源信之再轉繼承人) 邱秀琴(張源信之再轉繼承人)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秋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兩造有和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另作和解筆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