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45號
TYDV,111,補,1245,202303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陳石信
陳石順
陳茲棋
陳茲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麗華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價
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136元(150.644,900=738,136),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