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3136號
TYDV,111,票,3136,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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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136號
聲 請 人 劉子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道仁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劉子健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 1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2年2月6日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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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