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109號
TYDV,111,消債職聲免,10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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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陸小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陸小慧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㈠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 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 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 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 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 134條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陸小慧,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乃於民國99年9月間向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消費者債務協商,因無力負擔方案而協商不



成立,嗣於109年6月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而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裁定於109年8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3號 進行更生程序,然因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之本金及利 息已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而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 清字第33號裁定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並於110年4 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清算程序。經查,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全國財產總歸 戶查詢清單及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更生及清算執行程序之調查 ,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單價值19萬2,681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進行 分配,經分配完畢後,並於111年5月18日以110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3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於111年6月13日確定在 案。另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收入總額為124萬5,790元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1萬8,337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㈡本院應審酌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自陳其現任職於憲兵訓 練中心,每月薪資所得約為4萬4,650元,年所得約60萬元, 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108及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見司執消債清卷第75至80頁),可知債務人 108及109年度所得分別為62萬3,316元、62萬3,229元,故本 院認其每月收入應以為5萬1,939元【計算式:(62萬3,316 元+62萬3,229元)÷24月=5萬1,9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列 計,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8,337元,則每月尚有餘額3萬3,6 02元(計算式:5萬1,939元-1萬8,337元=3萬3,602元)。另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 有餘額為80萬5,702元【計算式:124萬5,790元-(1萬8,337 元×24個月)=80萬5,702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總 計僅受償19萬0,488元,顯低於前開2年之餘額,應認有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且未獲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免責,自難准予免責。
㈢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 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 舉證以實其說。然債權人雖有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未 能提出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 相關證據,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 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 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的不免責事



由,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件自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80萬5,702 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如附表 C欄所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次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A) 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B)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C)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9,929 3.38% 27,207 6,432 20,775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8 6.53% 52,600 12,436 40,164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59,676 5.28% 42,532 10,056 32,476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389 1.67% 13,476 3,186 10,290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4,889 7.95% 64,064 15,146 48,918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5,430 1.02% 8,185 1,935 6,250 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3,783 1.68% 13,545 3,202 10,343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9,121 2.57% 20,736 4,902 15,834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4,404 7.03% 56,618 13,386 43,232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96,082 6.73% 54,228 12,821 41,407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4,576 2.73% 21,995 5,200 16,795 1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377 1.51% 12,189 2,882 9,307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76,812 7.23% 58,222 13,765 44,457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8,687 14.18% 114,220 27,005 87,215 1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70,119 9.64% 77,680 18,366 59,314 16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80,792 2.95% 23,787 5,624 18,163 1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0,179 9.83% 79,167 18,717 60,450 1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18,891 8.1% 65,251 15,427 49,824 總計 16,285,314元 100% 805,702元 190,488元 615,214元 備註: ⒈債權額及債權比例數額是依本院110年6月21日所公告之債權表(司執消債清卷一第339至347頁)。 ⒉A欄計算式:80萬5,702元×債權比例,債權比例依實際數值計算無進位。 ⒊B欄是依本院認可之111年1月26日分配表(司執消債清卷二第111頁)。 ⒋C欄計算式:A欄-B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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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