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1年度,27號
TYDV,111,家財訴,27,2023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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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忠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6,0
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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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