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74號
TYDV,111,司聲,574,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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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楊榮雄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楊玉春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楊秋雲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楊苙秀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楊玉英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陳楊怜瓔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楊榮富即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楊榮彰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竣雅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楊榮北楊范蕉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楊竣雅楊榮北楊榮彰楊榮雄、楊榮富、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2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楊范蕉妹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 ,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



楊范蕉妹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楊范蕉 妹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楊竣雅楊榮北、楊 榮彰、楊榮雄、楊榮富、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 雲、楊玉春,因訴訟費用屬遺產之一部分,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須由公同 共有人全體為聲請人,本件雖僅楊榮彰楊榮雄、楊榮富、 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惟因楊竣雅楊榮北為相對人,與事實上無法得全 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情形無殊,為保護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 益,由其餘公同共有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該公同共有債權予全 體公同共有人,仍屬當事人適格。因此,相對人應給付楊竣 雅、楊榮北楊榮彰楊榮雄、楊榮富、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50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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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