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096號
TYDV,111,司繼,3096,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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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
111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張啟峰


聲 請 人 陳穎正
陳怡真


被 繼承人 張喜男(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0○○○○○○○○)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又被繼承人之子輩除連江鳳珠、文美雲」之記載,應更正為「又被繼承人之子輩除張文生張金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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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