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0年度,4號
TYDV,110,重訴更一,4,2023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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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賈玉西


被 告 陳淑娥劉奕璋之承受訴訟人)


劉彥伶(劉奕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淑娥、劉彥伶為被告劉奕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 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奕璋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淑 娥、劉彥伶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 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個資卷)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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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