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36號
TYDV,110,訴,936,2023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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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裕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
0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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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