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世偉
訴訟代理人 鄭丞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茂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移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194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1,19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36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1%,餘由反訴原告負擔。九、本判決第六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360元為反 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4,815 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經數 次之變更,最後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7,19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63頁、卷三第5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因原告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屬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故關於上 訴費用計算、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附此敘
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木工師傅、被告為建材商,雙方合作方式 為原告向被告購買建材,被告將請款單據提供予訴外人庚即 庚居室內工程企業社(下稱庚),由庚自其應給付予原告之 工程款中扣除上開貨款並代付予被告,再將剩餘之工程款撥 付予原告。詎原告於108年8月間發現被告請款金額有異,經 原告核對估價單後,發現107年9月至108年6月之貨款,其中 有部分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部分估價單所載訂購人非原告 ;部分貨款僅有被告自製對帳單,而無估價單,共計溢收貨 款447,194元(詳如附表一「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明細 如本院卷一第347至367頁),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聲明所示。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7年7月開始交易,並自107年9月起請款 ,原告以電話、通訊軟體等方式向被告訂購建材,被告送往 原告指定之施工場所,帳單則交付庚,庚與原告核對後,由 庚按月代付予被告,倘原告對單據有疑問,應立刻反應,不 應事隔多年才主張溢付貨款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次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 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 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 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 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既因 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本於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自應歸諸 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是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人,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亦即必須 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 益致其受損害,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 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兩造不爭執原告向被告購買建材,被告將請款單據提供予庚 ,由庚自其應給付予原告之工程款中扣除上開貨款並代付予 被告,再將剩餘之工程款撥付予原告乙情(本院卷一第3頁 、卷二第27、29頁),亦不爭執估價單上手寫修改是司機或
送貨員更改、其上簽名「泰」是原告的員工、「鄭」是原告 之簽名乙情(本院卷三第5、6頁)。惟原告主張自107年9月 至108年6月之貨款,被告提出之估價單有部分未經原告簽收 、訂購人非原告,或者完全未提出估價單,溢收貨款共計44 7,194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因原告委託庚付款予被告 ,故屬「給付型不當得利」,應由原告就其給付欠缺法律上 原因負舉證責任,原告已舉出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八之有爭 議估價單,茲就其主張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㈢107年9月貨款(附表二之一):
1.編號1、2、3之估價單上客戶簽收欄均為空白(卷證頁數 詳如附表二之一),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之事實,然 被告並未舉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46,663元(計算式如 附表二之一),為有理由。
2.被告雖辯稱原告與庚確認後才由庚代付款云云。然庚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是單純付款,沒有看細節,因我 無法確認料件是否正確。會計癸會先看總金額,但不會核 對料件是否正確,如果金額有誤差,最後付款金額是以被 告提出的收款對帳單為準。我不會看單據的的細項只會算 總金額是否正確。主要是以被告做的總表的對帳單為準, 不會看後面有無附估價單。」(本院卷三第53頁)、「會 先匯款給被告,因要核帳的是兩造。我月底就先匯款給被 告。」、「我們不知道貨款是否會有問題,因不知道裡面 叫的材料、數量,因我們結帳時會給原告錢,也會給被告 錢,如果有問題兩造應該跟我反應。」(本院卷三第54頁 )。故庚並未與原告核對估價單即代為付款,而被告既未 能證明原告有訂貨之事實,則被告收受上開編號1、2、3 估價單之貨款即無法律上之原因。
㈣107年10月貨款(附表二之二):
編號1、2、3之估價單上客戶簽收欄均為空白(卷證頁數詳 如附表二之二),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退貨之事實, 然被告並未舉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7,840元(計算式如 附表二之二),為有理由。
㈤107年11月貨款(附表二之三):
編號1之估價單上客戶簽收欄為空白(卷證頁數詳如附表二 之三);編號2、3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97、99頁),但 無估價單,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之事實,然被告並未舉 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0,269元(計算式如附表二之三) ,為有理由。
㈥107年12月貨款(附表二之四):
編號1、2、3之估價單上客戶簽收欄均為空白(卷證頁數詳
如附表二之四),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之事實,然被告 並未舉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5,599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之四),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㈦108年2月貨款(附表二之五):
編號4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135頁),但無估價單;除編 號4外之估價單客戶簽收欄為空白(卷證頁數詳如附表二之 五),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退貨之事實,然被告並未 舉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7,29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之五 ),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㈧108年3月貨款(附表二之六):
編號1至5、9、13至19、21之估價單訂購人為訴外人寅(卷 證頁數詳如附表二之六),非原告訂貨;編號6、7、8僅有 對帳單(本院卷二第177頁),嗣經庚提出估價單(本院卷 三第58至62頁),其上訂購人為訴外人寅,非原告訂貨;其 餘編號之估價單上客戶簽收欄均為空白(卷證頁數詳如附表 二之六),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退貨之事實,然被告 並未舉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52,798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之六),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㈨108年4月貨款(附表二之七):
編號1至4之估價單上客戶簽收欄均為空白(卷證頁數詳如附 表二之七),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退貨之事實,然被 告並未舉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215元(計算式如附表 二之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㈩108年6月貨款(附表二之八):
1.編號1至4之估價單上客戶簽收欄均為空白(卷證頁數詳如 附表二之八),編號5至11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但無估價單,應由被告舉證原告有訂貨、退貨之事實 ,然被告並未舉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84,090元(計算 式如附表二之八),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108年4至6月光復南路貨款:
被告僅提出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61至371頁),對帳單金額 共計203,277元(計算式:650元+38,922元+163,705元)。 惟被告未提出估價單證明原告有訂貨,則原告主張被告受領 174,430元之貨款無法律上原因,即屬有據。 小結:經計算後,被告溢收金額共計421,194元(如附表一「 本院認定金額欄加總」),故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421,194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未定 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 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月29日起(於110 年1月28日送達,本院卷一第4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乙、反訴部分:
壹、程序方面:
本件本訴為原告主張被告溢收107年9月至108年6月之貨款, 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則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108 年6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之貨款(本院卷一第478頁)。兩 訴訟在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相牽連,合於反訴要件,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訂貨,尚欠108年6月1 日至108年7月31日之貨款共計158,587元未給付(詳如附表 三),爰依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反訴被告 應給付反訴原告158,587元,及自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原告並未提出經反訴被告簽收之估價單 ,且如附表三編號1、2貨款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反訴被 告拒絕給付。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如附表三編號1、2、4,反訴原告僅提出自行製作之對帳單,
並未提出估價單證明反訴被告有向其訂貨,則反訴原告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此3筆貨款為無理由。
㈡如附表三編號3,反訴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客戶簽收欄為空白( 本院卷二第385、387頁),無法證明反訴被告有向其訂貨、 退貨;僅金額360元之估價單(本院卷二第389頁)有經反訴 被告簽收,且此筆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34頁) 。
四、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6 0元及自111年2月19日起(反訴原告於111年2月18日當庭提 出反訴,本院卷一第478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五、本件反訴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聲請宣告反訴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一、本訴請求金額
請款月份 原告請求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107年9月 46,663元 46,663元 107年10月 17,840元 17,840元 107年11月 10,269元 10,269元 107年12月 8,225元 5,599元 108年2月 45,878元 27,290元 108年3月 53,815元 52,798元 108年4月 3,116元 2,215元 108年6月 86,958元 84,090元 108年4至6月光復南路 174,430元 174,430元 共計 447,194元 421,194元
附表二之一、107年9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41頁下方) 15,923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43頁上方) 10,00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45頁) 20,74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小計 46,663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46,663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 46,663
附表二之二、107年10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63頁上方) 14,70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65頁上方) -9,00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65頁下方) 12,58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小計 18,280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17,840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為18,280元,惟原告僅請求17,840元,故以原告請求金額17,840元為準。
附表二之三、107年11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95頁) 2,672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 Z000000000 2,430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97頁)。 3 Z000000000 7,582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99頁)。 小計 12,684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10,269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為12,684元,惟原告僅請求10,269元,故以原告請求金額10,269元為準。
附表二之四、107年12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21頁) 579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23頁下方) 3,34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27頁下方) 1,68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小計 5,599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8,225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為5,599元,原告雖請求8,225元,惟原告未舉證超過5,599元之給付係欠缺何法律上原因,故應以本院認定溢收金額5,599元為準。
附表二之五、108年2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37頁) 2,48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39頁上方) 54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41頁上方) 36,198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4 Z000000000 6,265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135頁)。 5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43頁上方) 50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6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43頁下方) 70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7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47頁上方) -5,962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8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49頁上方) -723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9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49頁下方) 1,52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0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51頁) 36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53頁) 75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57頁上方) 1,06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57頁下方) 2,32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4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71頁上方) -4,073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5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71頁下方) -1,495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6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75頁下方) -12,475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小計 27,290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45,878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為27,290元,原告雖請求45,878元,惟原告未舉證超過27,290元之給付係欠缺何法律上原因,故應以本院認定溢收金額27,290元為準。
附表二之六、108年3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81頁上方) 505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81頁下方) 2,32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83頁上方) 3,97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4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83頁下方) 94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5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85頁) 47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6 Z000000000 22,226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177頁)。 7 Z000000000 1,320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177頁)。 8 Z000000000 1,005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177頁)。 9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93頁) 56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10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95頁下方) 392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97頁上方) 2,25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97頁下方) 5,78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1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1頁上方) 1,395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14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1頁下方) 1,24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15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3頁上方) -425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16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3頁下方) -1,98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17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5頁) 39,357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18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7頁上方) -7,44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19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7頁下方) 1,440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20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9頁下方) 92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11頁) -16,804 估價單上訂貨人為寅,非原告。 2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15頁) -6,643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小計 52,798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53,815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為52,798元,原告雖請求53,815元,惟原告未舉證超過52,798元之給付係欠缺何法律上原因,故應以本院認定溢收金額52,798元為準。
附表二之七、108年4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95頁) 1,41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337頁上方) -2,785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337頁下方) 2,06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4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359頁) 1,53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小計 2,215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3,116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為2,215元,原告雖請求3,116元,惟原告未舉證超過2,215元之給付係欠缺何法律上原因,故應以本院認定溢收金額2,215元為準。
附表二之八、108年6月貨款
編號 有爭執之估價單單號 金額 原告主張溢收原因 1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385頁上方) 36,190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2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385頁下方) -2,839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3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387頁) 23,624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4 Z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415頁) 17,275 估價單未經原告簽收 5 Z000000000 2,520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6 Z000000000 4,382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7 Z000000000 4,500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8 Z000000000 -3,618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9 Z000000000 6,890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10 Z000000000 -5,234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11 Z000000000 400 無估價單,僅有對帳單(本院卷二第399頁)。 小計 84,090 原告主張溢收金額 86,958 本院認定溢收金額為84,090元,原告雖請求86,958元,惟原告未舉證超過84,090元之給付係欠缺何法律上原因,故應以本院認定溢收金額84,090元為準。
附表三、反訴請求金額
編號 帳款月份 送貨地點 反訴原告請求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及理由 1 108年7月 林口區信義路 42,600元 (本院卷二第373頁) 0元 (無估價單) 2 108年7月 龜山區文東1街 48,812元 (本院卷二第379、381頁) 0元 (無估價單) 3 108年7月 青埔文康路 57,335元 (本院卷二第383頁) 360元 (估價單有簽收,本院卷二第389頁) 4 108年7月 青埔文康路 9,840元 (本院卷二第397、399頁) 0元 (無估價單) 共計 158,587元 3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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