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55號
TYDV,110,訴,1255,2023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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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5號
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英文姓名:Lim,Vivian Wai Ma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被 告 張曾維(張邱桃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增治(張邱桃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慧芳(張邱桃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慧敏(張邱桃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曾維張增治張慧芳張慧敏為被告張邱桃妹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邱桃妹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張 曾維張增治張慧芳張慧敏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宗第220至232頁),原告 聲明由張曾維張增治張慧芳張慧敏承受訴訟,依前開



規定,於法有據,爰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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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