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3號
TYDV,107,醫,3,202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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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陳文傑
陳憶莓
陳畢鳳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陳奇峰
黃信凱
黃華桓
洪冬
王晨諭
林岱蔚
羅惠蓉
王淑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吳旭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儒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黃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原為 鄭舜平,嗣依序變更為徐永年陳日昌,有衛生福利部令文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36頁;卷二第291頁),業經其等 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25日、112年2月7日聲明承受訴訟(見 本院卷一第234、235頁;卷二第286頁),核無不合。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第7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 明:1.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林 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桃園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文傑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桃園 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憶莓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被告陳奇 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桃園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畢鳳香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6年度桃司 醫調字號卷第5頁;本院卷一第247頁)。嗣經原告於112年1 月31日具狀就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分別依連帶、不真正連 帶之法律關係,將原訴之聲明分列為三組(見本院卷二第19 7頁正反面、第206頁正反面、第286頁),而變更原訴之聲 明為:1.桃園醫院應給付原告陳文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 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文傑1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桃園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文傑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4.前三項之人有一人給付,其餘之人於其給付 範圍內,免給付義務。5.桃園醫院應給付原告陳憶莓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6.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 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憶莓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7.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 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桃園醫院應連帶給付原 告陳憶莓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前三項之人有一人給付,其 餘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9.桃園醫院應給付原 告陳畢鳳香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應連帶 給付原告陳畢鳳香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被告陳奇峰、黃



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 、桃園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畢鳳香1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2 .前三項之人有一人給付,其餘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1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二 第197頁正反面)。核原告所為,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 更正其法律上陳述,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前揭說明,亦 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5人均為受僱 於被告桃園醫院之醫師,被告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3人 均為受僱於被告桃園醫院之護理師(前開8人與桃園醫院合 稱為被告,單獨則均逕稱姓名、名稱),訴外人陳梅生為原 告陳文傑陳憶莓之父親,為原告陳畢鳳香之配偶,前於10 5年1月22日早晨因有胸口不適、體溫略升、血氧飽和度降低 等情形至桃園醫院急診住院,嗣於同年2月7日14點31分因吸 入性肺炎併呼吸衰竭死亡,為被告下述實施醫療行為未盡醫 療上必要注意所致:
1.陳奇峰為主治醫師,未於陳梅生住院第一周安排適當檢查, 未針對陳梅生之口腔潰瘍進行治療;於105年1月25日進行腹 部超音波檢查無異常,卻未再進行胃鏡檢查及頸部超音波檢 查,然於105年2月5日進行胸部X光檢查,始知陳梅生肺部情 況不佳,但卻未依其情形安置加護病房或轉診醫學中心,使 陳梅生未受到完善的醫療照護。又於105年1月22日住院時尚 未驗出有無細菌感染,且未告知病人及家屬施打抗生素副作 用,即對陳梅生施打最強抗生素,致陳梅生嚴重過敏、受到 更強具抗藥性的細菌感染,對心臟衰竭造成不良影響。另其 未盡說明義務,即詢問原告是否同意插管治療、是否輸血, 原告既不具有醫療專業,無法知悉完整訊息,自無法做出正 確決定,又105年2月6日陳梅生有心臟衰竭現象及肺水腫現 象,即已不適合注射生理食鹽水,被告卻反而增加生理食鹽 水輸液量,亦無注意病患每日水分進出量,導致陳梅生心臟 衰竭、肺水腫病情失控。
 2.心臟血管內科醫師黃信凱於105年2月4日問診,並未向原告 提及陳梅生有肺高壓的情況,即開立心律不整、降血壓、抗 凝血劑、利尿劑等心臟用藥,然當時陳梅生當時已有明顯低 血壓現象,其仍開立降血壓藥物,且用藥後卻不密切監控服 藥後有無不良反應,導致陳梅生心臟衰竭、肺水腫病情失控 。




 3.黃華桓為105年1月30日值班醫師,當時陳梅生已有心臟衰竭 及肺水腫現象,卻增加輸液量,並將抗生素加入點滴內,護 理師將輸液調到最快速,導致心臟衰竭、肺水腫病情失控。 4.洪冬哲為105年2月6日值班醫師,未向家屬告知、說明長期 使用氧氣治療,可能會造成肺部組織增生或是纖維化,即不 當使用高濃度氧氣治療,可能會因為氧氣產生的毒性代謝物 造成組織的DNA、脂質及含有SH-的蛋白質被破壞,即使用15 L的氧氣流量系統,造成陳梅生有氧中毒、肺氣腫、氣胸情 形。
5.王晨諭為105年2月7日值班醫師,當日上午6時許陳梅生呈昏 迷狀態,王晨諭明知陳梅生情況危急,卻未為任何探視、檢 查及處置,亦無向原告解釋任何病情,有違醫療法第60條第 1項。
6.羅惠蓉為105年2月7日夜間護理師,當時陳梅生病情每況愈 下,並開始使用大流量面罩提高氧氣濃度,羅惠蓉卻未密切 觀察使用大流量面罩後有無產生不良反應,於105年2月7日 半夜皆未進房觀察陳梅生目前身體狀況,直至清晨4時始進 房檢查,嗣陳梅生於凌晨6時已呈昏迷狀態,且其從未更換 並清潔潮濕瓶。
 7.林岱蔚為105年2月6日值班護理師,其值班期間亦未密切觀 察陳梅生使用大流量面罩後有無產生不良反應,且未注意且 對於快速使用0.9%生理食鹽水且抗生素加入點滴,是否加重 心肺負擔,亦從未更換並清潔潮濕瓶。
8.王淑賢為105年1月31日值班護理師,發現陳梅生血壓下降即 改注射90%生理食鹽水,卻未注意對於陳梅生之心肺負擔, 又於105年2月6日發現血氧只能維持在90%,就決定使用更大 流量的面罩,並將流量開到最大,卻未加裝潮濕瓶,恐使陳 梅生呼吸道黏膜乾燥,從未更換並清潔潮濕瓶。且對於注射 90%生理食鹽水及使用大流量面罩提高氧氣濃度所可能產生 之副作用,皆未告知病人及家屬,亦未詢問醫師即不當或濫 用大流量高濃度氧氣、生理食鹽水。
 9.桃園醫院:105年1月22日陳梅生住院時檢查,除心臟、肺部 老化、貧血及腸子脹氣情形,其他並無異常,然於105年1月 25日腹部超音波檢查卻出現實質性肝病變,至105年2月7日 竟因吸入性肺炎併呼吸衰竭死亡,相關醫護人員之過失已如 上述,又不良醫療環境直接或間接造成其院內感染,且護理 紀錄亦記載不實。
陳梅生為原告陳畢鳳香之配偶,陳文傑陳憶莓陳梅生子 女,因陳梅生死亡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桃園醫院應負醫療 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陳奇峰黃信凱黃華桓



洪冬哲、王晨諭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8人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桃園醫院並應就該8人過失應負僱 用人連帶責任,上開各連帶責任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爰依 醫療法第82條、民法第544條、第227條、第224條、第184條 第1項、第185條、第188條、194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前揭變更後之訴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㈠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鑑定書已認為被告醫護人員等對於陳 梅生為吸入性肺炎之診斷、治療,並於死亡證明書上記載直 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為吸入性肺炎併呼吸衰竭,均無任 何違誤。被告醫護人員因病患陳梅生於急診時即發現吸入性 肺炎,住院期間再度嗆食,肺炎情形加重,被告已完全依據 肺炎診療準則及抗生素使用原則處置;復建議需要鼻胃管餵 食,以避免再度嗆到並確保必須之營養補充,以及說明若病 情惡化時,有接受氣管插管治療之必要,然原告等多次拒絕 使用鼻胃管,以及必要之氣管插管等措施,是被告醫護人員 等之診療處置均確實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任何疏失致生病患 陳梅生死亡之結果。
 ㈡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書(下稱醫 審會鑑定書)亦認陳梅生於000年0月00日經急診醫師判斷疑 似口腔白色念珠菌感染潰瘍一節,與同年1月13日急診處置 給予注射抗生素無關,且該抗生素亦不會造成口腔白色念珠 菌症不良反應,陳奇峰及其醫療團隊分別給予抗生素治療、 追蹤X光、血液檢查,且會診胸腔科及心臟科等之醫療處置 並無任何延誤或疏失,核與病患病情惡化不治之結果無關。 醫審會鑑定書亦認陳梅生於000年0月00日至被告醫院急診室 就診時所拍攝腹部X光片之影像,可以發現當時有部分腸阻 塞情況,其腸阻塞之原因,疑為肺部感染致敗血症及其臥床 狀態,故陳奇峰及其醫療團隊就病人所發生腸阻塞之原因, 給予抗生素及利尿劑、軟便劑及消脹氣等藥物治療,其等所 為之醫療處置方式均合乎醫療常規。
㈢醫審會鑑定書依105年1月22日陳梅生之肺部X光檢查結果,疑 似有吸入性肺炎現象,並認臨床實務上醫師必須盡快為病人 肺炎症狀進行醫療處置,常見會採用經驗性抗生素治療;又 陳梅生雖有發生敗血症及敗血性休克情況,但依前述細菌培 養報告,並未發現有院內細菌感染情況。而陳梅生於住院期 間血紅素值下降,推測與吸入性肺炎導致敗血症有關,但與 注射抗生素無關。故認陳奇峰自1月30日給予抗生素治療, 醫療處置方式均符合醫療常規,且有密切監測病患陳梅生之 用藥反應,且無延誤或疏失,核與病患病情惡化不治之結果



無關。
㈣醫審會鑑定書認定陳梅生有心臟衰竭、肺高壓現象,其肺高 壓為病人長期瓣膜性心臟病所造成,而鈣離子阻斷劑可改善 心律不整,故心臟衰竭的病人並非不得服用,也有助於穩定 病人心律效果,可用於心臟收縮功能正常、同時合併心跳過 快之心臟衰竭的治療,陳梅生既為低血壓的病人,則黃信凱 給予鈣離子阻斷劑等藥物,對於病人心臟衰竭合併心房顫動 及等症狀之治療,確實有其必要性,且低血壓的病人並非不 得服用。又並未發現陳梅生有腎功能缺損之記載,黃信凱開 立給予抗凝血之劑量符合劑量標準。再陳梅生血紅素偏低, 經護理師向家屬解釋須輸血,但家屬拒絕。臨床上,若同時 使用鈣離子阻斷劑、利尿劑及抗凝血劑等藥物治療,有可能 產生交互或加乘作用,應由醫師審慎評估後,可考慮給予瓣 膜性心臟病之病人服用,從而,心臟科黃信凱給予利尿劑、 鈣離子阻斷劑及抗凝血劑等治療,均符合醫療常規,且有密 切監測用藥反應,並無任何疏失可言,實與病患陳梅生病情 惡化不治之結果無關。
㈤醫審會鑑定書亦記載,陳梅生因肺炎入院,有時血壓較低, 而肺炎所造成之低血壓,立即性危險較大,故臨床實務上, 醫師會選擇適當抗生素,並給予輸液,以治療病患低血壓症 狀;且心臟衰竭的病患並非給予輸液之禁忌症,且依心臟超 音波檢查結果,其收縮力正常,並非有立即危險之病因。從 而認定被告醫護人員等給予病患陳梅生抗生素、輸液及相關 藥物等治療並持續監測,此醫療處置方式均符合醫療常規, 並無任何疏失,亦與病患陳梅生病情惡化不治之結果無關。 醫審會鑑定書亦認被告醫護人員等就陳梅生之氧氣給予及用 藥反應業已為密切監測,並無任何疏失可言。醫審會鑑定書 並認被告醫護人員就陳梅生於000年0月0日前後病情之醫療 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任何疏失,被告醫護人員,既 不存在任何醫療疏失,則桃園醫院自毋須對原告等負擔債務 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陳梅生於000年0月00日傍晚至桃園醫院急診,胸部 X光檢查及驗血結果有心臟衰竭、肺水腫、肺炎、貧血、慢 性肺病等症候,嗣於返家靜養期間之105年1月22日早晨因胸 口不適發熱、臉部潮紅、體溫略微上升,血氧飽和度降至88 %等情事送至桃園醫院急診,經胸部及腹部X光檢查有腸阻塞 情況而安排腸胃科住院,至105年2月7日因吸入性肺炎併呼 吸衰竭死亡,住院期間經腸胃科主治醫師陳奇峰、心臟血管



科醫師黃信凱、值班住院醫師黃華桓洪冬哲、王晨諭及護 理人員林岱蔚羅惠蓉王淑賢等人為其診療、護理等情, 有兩造各自提出之陳梅生死亡證明書、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表 、治療護理紀錄、檢驗總表、出院病歷摘要、住院診療計畫 說明書、護理紀錄(見本院桃司醫調卷第23、27至48、51至 65頁;本院卷一第32至37、90頁),並有桃園醫院檢送之病 歷資料可參【見桃司醫調卷第80至215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堪信真正。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及其醫療人員對陳梅生實施醫療行為未盡醫療 上必要之注意,致生陳梅生之死亡結果,應分別依侵權行為 及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賠償原告等人精神上損害 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著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 前段、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責任之過失, 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 而該標準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 、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 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 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 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固定有明文。所謂醫 療過失行為,係指行為人違反依其所屬職業,通常所應預見 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行為義務。所謂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則係指醫療行為須符合醫療常規而言。醫事人員如依循一般 公認臨床醫療行為準則,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 ,即屬已為應有之注意。再醫療行為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 且醫療之主要目的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同 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之有限性、疾病多樣性,及人體 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之交互影響,在 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之同時,往往伴隨其他潛在風險之發生 ,因此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應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 結果,即法律並非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 要,係著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善 盡其注意義務;如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已符合醫療常規,而病 患未能舉證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行為之存在, 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可言。另按民法第18



8條規定之僱用人責任,性質上係代受僱人負責,具有從屬 性,須以受僱人成立侵權行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為要件(最 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 ㈡原告主張陳奇峰於105年1月25日對陳梅生進行腹部超音波檢 查無異常,卻未再進行胃鏡檢查及頸部超音波檢查,亦未安 排適當心臟、肺部檢查,於105年2月5日安排陳梅生進行胸 部X光檢查結果肺部情況不佳,但卻未依其情形安置加護病 房或轉診醫學中心,且期間被告身為主治醫師,卻未告知原 告關於陳梅生之病情,且從未提供轉診資訊予被告,導致陳 梅生未受到完整治療而病情加重,加速死亡。對於陳梅生有 誤診及延誤治療,未依病況安置加護病房或轉診醫學中心之 過失云云,惟查:
1.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卷證送請醫審會進行鑑定,醫審 會於110年12月14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8694號函檢送第000 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二第132至149頁),其中就原告請 求鑑定事項(七)陳梅生於000年0月0日病患病情加重、惡 化,有無進一步檢查?有無病危通知?是否該轉入加護病房 密切觀察?又是否該轉診醫學中心治療?主治陳奇峰醫師… 處置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應密切監測病患狀態?有 無疏失?與病患病情惡化不治之結果是否有關?其鑑定結果 為:「…依護理紀錄,2月5日主要為須注意為病人翻身等之 記載,並未發現病人病情加重、惡化等情況。依當日病人之 胸部X光檢查結果,有心臟擴大症狀。此外,病人病況無需 轉入加護病房密切觀察,亦無需要轉診至醫學中心治療。被 告等之處置方式,符合醫療常規,已有密切監測病人狀態, 並無疏失,與病人病情惡化不治之結果無關」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148頁),是於105年2月5日當日陳梅生之胸部X光檢 查結果,僅有心臟擴大症狀,並無原告所指病情加重、惡化 等情形,其病況自無需轉入加護病房密切觀察或轉診至醫學 中心治療,且醫審會亦認陳奇峰當時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原告主張陳奇峰對於陳梅生有誤診、延誤治療及未依病況 安置加護病房或轉診醫學中心之過失云云,應無可採。 2.又原告自陳105年1月25日陳奇峰本欲安排隔日為陳梅生進行 胃鏡、頸部超音波檢查,伊考量陳梅生身體無法負荷,故與 醫師討論後建議暫不考慮做胃鏡檢查等語,則原告事後質疑 陳奇峰未再進行胃鏡檢查,有未盡醫療上必要注意之過失, 實非有理。又被告辯稱頸動脈超音波主要檢查頸動脈血管及 血流,因與判別吞嚥困難原因無直接關係,方予停做等語, 衡以陳梅生於1月22日急診時做胸部、腹部X光檢查,內科醫 生告知有腸阻塞情況,可見陳梅生急診住院當時,桃園醫院



認為陳梅生主要病徵為腸道阻塞,並由腸胃科醫師陳奇峰為 其主治,則陳奇峰停做與判別吞嚥困難原因無直接關係之頸 部超音波,應屬隨其病情而為相關處置,亦難認有何未盡之 注意義務。況陳梅生死亡原因為吸入性肺炎併呼吸衰竭,陳 奇峰是否為其做胃鏡檢查及頸部超音波檢查,均與陳梅生因 吸入性肺炎之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存在,原告執此主張陳奇 峰有過失云云,顯不足為採。
 3.另原告自陳105年1月22日急診就診時,桃園醫院讓陳梅生作 胸部及腹部X光檢查等語,另依醫審會依陳梅生病歷及護理 紀錄於鑑定書九、案情概要記載:105年1月22日…10:10病 人經腹部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有部分腸阻塞情況…18;07病 人之肺部X光檢查結果疑似有吸入性肺炎症狀…105年1月25日 04:00病人血液檢查結果為…。09:00胸部X光檢查結果有心 臟擴大現象。14:00胸部X光檢查結果顯示兩側肺浸潤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38頁),陳梅生病歷既有前開檢查之結果 記載,原告主張陳奇峰住院第一週未安排適當檢查(如心臟 、肺部)等語,應無可信。
㈢原告另主張陳梅生未經化驗確診吸入性肺炎,陳奇峰即不當 或濫用抗生素治療,導致嚴重過敏、感染病情失控而有過失 云云。
 1.原告請求鑑定事項(三)病患有無吸入性肺炎?如何證實? 依常規如何檢驗?在未確認細菌感染性肺炎即使用抗生素治 療,是否可能因而受到更強具抗藥性的細菌感染?是否已採 取適當、足夠的檢體送檢?105年1月30日起對病患改施打Ta zocin抗生素,該抗生素是使用於院內感染(綠膿桿菌)及 敗血症,病患有無院內感染及敗血症、敗血性休克情況發生 ?若出現對該類抗生素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現象(如腹瀉、腹 痛「CDAD」、低血壓、血色素下降、低血鉀、關節痛、皮疹 、出血等),是否應停用?此抗生素與抗凝血劑(xarelto )併用是否亦會增強出血風險?病患住院期間血色素(Hb) 值下降(8.3g/dl以下),是否與注射抗生素 (Tazocin)有 關?主治陳奇峰醫師處置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應密 切監測用藥反應?有無延誤?有無疏失?與病患病情惡化不 治之結果是否有關?
 2.醫審會就上開請求鑑定項目鑑定結果為:臨床上,病人有無 吸入性肺炎,可由肺部X光檢查判斷或證實。若以常規之檢 驗方式而言,會採取病人痰液檢體進行細菌培養。不過,如 果病人本身不具咳痰能力(特別是年長病人),不易取得符 合標準之痰液檢體;並且在細菌培養後,亦未必能培養發現 致病菌株(體內感染環境與體外培養畢竟有所不同)。因此



,在病人是否罹患吸入性肺炎之診斷上,依醫師就病人症狀 之判斷。造成病人發生吸入性肺炎之原因很多,若在X光片 之影像上有顯示肺部有浸潤性病灶,且合併病人有呼吸道症 狀(例如喘、有痰、咳嗽、發燒等,或最近有嗆到紀錄及臥 床等),則都容易有産生吸入性肺炎之可能。本案經檢閱病 歷紀錄,依105年1月22日病人之肺部光檢查結果以觀,疑似 有吸入性肺炎現象。臨床上,醫師必須盡快為病人肺炎症狀 進行醫療處置,常見會採用經驗性抗生素治療。不過,若能 採集適當足夠痰液檢體,對於後續抗生素選擇或更換,仍有 其助益。承上,對於不具咳痰能力的年長病人,其經細菌培 養後,亦未必能取得培養致病菌株。本案依105年1月22日及 30日【細菌培養報告結果皆為發現混合菌叢兩價(Mixedflo ra 2+)】兩套痰液細菌培養報告僅發現口腔共生菌,並無發 現致病菌,陳醫師已採取適當及足夠檢體送檢,仍無發現致 病菌。2月1日09:00病人血壓較低(82/52mmHg),胸部X光 檢查結果顯示肺部浸潤,疑因吸入性肺炎變嚴重,故自1月3 0日給予抗生素(Tazocin)治療。因此,病人有發生敗血症及 敗血性休克情況,但依前述細菌培養報告,並未發現有院內 細菌感染情況。實務上,本項委託鑑定事由所詢之諸如腹瀉 、腹痛(CDAD)、低血壓、血紅素下降、低血鉀、關節痛、皮 疹、出血等現象,在敗血症的病人身上皆會發生,並非是藥 物引起之藥物過敏,故並無停用抗生素之必要。此外,CDAD (Clostridium difficile- associated diarrhea,困難梭 狀芽孢桿菌)更是需要特殊細菌培養報告,甚至是大腸鏡檢 查報告始能證實,並無法單依腹痛即判斷為CDAD。目前並未 發現抗生素與抗凝血劑(Xarelto)併用,會增強出血風險之 相關文獻報告。本案病人於住院期間血紅素(Hb)值下降,10 5年1月22日血紅素(Hb)11.8 g/dl,依護理紀錄,2月4日11 :00記載血紅素為8.3g/dl,推測與病人吸入性肺炎導致敗 血症有關,但與注射抗生素(Tazocin)無關。綜上,依病歷 紀錄,陳醫師之處置方式符合醫療常規,有密切監測病人用 藥反應,且無延誤或疏失,與病人病情惡化不治結果無關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41、142頁)。
 3.醫審會就原告上開質疑事項,均以鑑定書明確函復在卷,由 醫審上開鑑定結果,可知陳奇峰關於陳梅生吸入性肺炎診斷 及施以抗生素等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已甚明確,難認陳 奇峰對陳梅生之醫療行為不合醫療常規或未盡注意之情,原 告主張陳奇峰有濫用抗生素,導致陳梅生嚴重過敏、感染病 情失控云云,應無可採。 
 ㈣原告另主張陳奇峰未告知為何要對陳梅生進行侵入性治療,



及病況的嚴重性,原告自不會簽署不同意(或放棄)插管及 急救,而延誤陳梅生急救時機云云。
  按醫師及醫療機構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 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若為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 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此為醫學上所稱之告知義 務,並為醫師法第12條之1 、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第64條 第1 項及第81條所明定。又上開告知義務,係基於對病患自 主決定權之保障與尊重,亦即病人理應事先認識手術之風險 ,並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願意承擔該風險之同意,而病人之同 意則以醫師或醫療機構之充分說明為前提。是醫學上所稱之 告知義務,應指以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使病人認 識手術之風險,並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願意承擔該風險之同意  。陳奇峰或相關醫療人員既曾詢及家屬是否同意進行侵入性 治療或檢查,原告就此簽訂不同意,其當已接收來自被告所 傳遞陳梅生病情惡化時,有接受氣管插管治療急救必要之訊 息,而插管治療目的在改善呼吸狀態,以維持生命跡象,不 予插管治療或檢查之後果顯而立見者首為無法改善呼吸狀態 ,原告主張其不知不予插管治療之後果而簽署不同意云云, 顯無可取,況原告陳文傑就此簽署不同意,其既拒絕侵入性 治療及檢查之醫療行為,就不接該醫療行為之後果如何,應 非上開醫學上告知義務之範圍,原告以此主張陳奇峰有違反 告知義務之過失云云,要無可採。
 ㈤原告另主張陳梅生經急診醫師判斷為口內白色念珠菌感染後 ,被告皆未針對陳梅生之口腔潰瘍進行治療,顯有過失云云 ,惟醫審會鑑定書就原告請求鑑定事項(一)105年1月22日 急診外科醫師判斷病患為疑似口內白色念珠菌感染潰瘍,需 內科治療(參病歷第91頁,桃園醫院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表), 是否與1月13日急診處置Anbicyn抗生素直接注射有關(參病 歷第85頁,桃園醫院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表)?該抗生素是否 會造成口腔白色念珠菌症不良反應?口腔白色念珠菌感染潰 瘍,未有效控制,是否會惡化造成念珠菌菌血症?1月22日 至2月7日病患住院期間,主治陳奇峰醫師處置有無延誤?有 無疏失?與病患病情惡化不治之結果是否有關?等項為鑑定 ,其鑑定結果為:臨床上,口腔白色念珠菌為正常菌叢,對 於免疫機能正常的人,不會造成影響,但對於免疫機能低下 的人(例如部分年長的病人、糖尿病或全身性疾病的病人) ,則可能造成伺機性感染。若病人有口腔白色念珠菌感染或 變嚴重(例如感染潰瘍),與病人本身狀態(例如年長等) 或病情相關,但與抗生素(Anbicyn)之使用無關;目前亦



未發現涉及抗生素(Anbicyn)與口腔白色念珠菌感染潰瘍有 關或不良反應之文獻報告。故105年1月22日病人經急診醫師 判斷疑似口腔白色念珠菌感染潰瘍與1月13日急診處置給予 注射抗生素(Anbicyn)無關,且該抗生素亦不會造成口腔白 色念珠菌症不良反應。口腔白色念珠菌感染潰瘍,若未有效 控制,無法排除可能惡化造成念珠菌菌血症。本案病人當時 為87歲的年長病人,有心律不整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病史 ,而臨床上,年長者及慢性疾病本為住院後發生併發症及死 亡之危險因子。經檢閱住院病歷紀錄(105年1月22日至2月7 日),病人於住院期間,陳醫師及其醫療團隊分別給予抗生 素治療、追蹤X光、血液檢查,且會診胸腔科及心臟科。陳 醫師之處置並無延誤或疏失,與病人病情惡化不治之結果無 關等語(本院卷第140頁)。醫審會就原告前開質疑事項, 均已詳細回覆說明,應足認被告就陳梅生口腔念珠菌之處置 ,亦無違反醫療常規或未盡注意之處。
 ㈥原告主張陳奇峰105年2月6日無故增加生理食鹽水輸液量,導 致心臟衰竭、肺水腫病情失控云云。
 1.原告請求鑑定事項(五)病患105年1月22日至2月7日有無發 現肺水腫情況?點滴輸注過快、輸注量過多或個案身體無法 忍受醫囑的輸注量,是否亦會導致非心因性肺水腫(急性肺 水腫、體液容積過量、循環負荷過重)?有無監測輸注的速 度及個案輸入輸出量是否平衡之記錄?病患住院期間血色素 (Hb)值下降(8.3g/dl以下),是否與體液容積過量有關 ?另依常規抗生素點滴注射是否應不得少於30分鐘?又過量 注射生理食鹽水(Nacl)是否會對人體產生稀釋性酸中毒? 血鈉過高?心臟衰竭患者要限制鹽分跟水分攝取,抗生素TA ZOCIN所含之鈉離子量、0.9%生理食鹽水總量,外加管灌飲 食,有無過量?主治陳奇峰醫師…處置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 規?是否應密切監測用藥反應?有無疏失?與病患病情惡化 不治之結果是否有關?
2.醫審會就原告上開質疑事項,其鑑定意見為:依病歷紀錄, 105年1月5日病人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心臟擴大現象,但 並未發現有肺水腫之情況,另依1月22日至2月7日期間,病 人之臨床症狀及氧合狀態等,亦不符合肺水腫之臨床症狀。 臨床上,點滴輸注過快、輸液量過多病人身體無法忍受醫囑 之輸注量,均無法排除會導致非心因性肺水腫(例如急性肺 水腫、體液容積過量、循環負荷過重)。依臨床實務,評估 輸液進出量之方法,包括記載每日尿量、飲食及點滴輸注量 或量測體重等;不過,此類評估通常會用於嚴重心臟衰竭或 腎衰竭的病人。本案病人經陳醫師診斷為肺炎,並非前述心



臟或腎衰竭的病人。另經檢閱病歷紀錄,並未發現有關監測 輸注速度、進出量是否平衡之記載。臨床上,給予輸液有可 能會造成稀釋性血紅素下降,但本案與輸液無關,且無輸液 過量,病人無肺水腫,無電解質異常。105年2月4日11:00 病人血紅素為8.3g/dl,惟依病歷紀錄,並無法得知病人住 院期間血紅素值下降,是否與體液容積過量有關,而臨床上 ,抗生素(Tazocin)之點滴注射建議超過30分鐘;另依病歷 紀錄,未見輸注分鐘數之記載。如果過量注射生理食鹽水(N aCL),無法排除產生高氯性酸中毒(即本項委鑑定事由所指 之稀釋性酸中毒)之可能。依病歷紀錄,2月1日起給予生理 食鹽水(saline,即本題所指的NcL)mL/天,於2月6日則改給 予生理食鹽水1000mL/天,此注射劑量並非大量注射,不符 合大量注射生理食鹽水可能會產生高氣性酸中毒之情況;此 外,亦未發現病人有高氣性酸中毒之記載。病人住院期間, 其血鈉最高之紀錄為105年1月22日於急診室之血液檢查結果 (Na:146mEq/L),並無高血鈉症狀,醫師所給予抗生素及生 理食鹽水之數量,並無過量。1月31日09:00病人血壓81/43 mmg,改換0.9%生理食鹽水,監測血壓變化。2月6日06:04 測病人發燒症狀及體溫變化,依醫囑給藥及增加輸液量,調 整室內溫度、衣物及被蓋。依病歷紀錄,病人因肺炎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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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