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6號
TYDM,112,附民緝,6,202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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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謝秀娥
被 告 陳坤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詐欺等案件(嗣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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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