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6號
TYDM,112,附民,216,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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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吳戴美珠

被 告 蔡陞豪 同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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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