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毅昀(原名梁文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9777、41554、42198、42677、43063、43064號、111
年度偵字第7397、93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7261、44100號、112年度偵字第4501號、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11、4779、7919、9947、10177、10
779、11847、13997、16830、18433號、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4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毅昀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梁毅昀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供 犯罪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使 用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提領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 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隱匿詐 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未必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5日至同年月6日間某時,在不詳 地點,將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成年人 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詐欺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施以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49萬1,043 元,匯入該中信帳戶內,再由集團成員轉出,製造金流斷點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見111金訴372號卷第168
頁)。
(三)證人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兼告訴人)共25人(下稱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前揭帳戶之行為,侵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 25人之財產法益,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自上開帳戶轉 出款項,隱匿贓款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 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就犯罪事實自白,爰依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受騙匯 入之款項,經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 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致使此 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及被害人追償的困 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雖犯 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和解之 犯後態度,復參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持以向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詐騙,使該等被害人共匯入新臺幣14 9萬1,043元,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程度及所生之危害非 輕,併考量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 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亦無積極 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犯 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又本件被告既已將上開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則被 告對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且被告提供帳 戶所掩飾之財物為洗錢之標的,並非犯罪所得,自難認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係被告犯洗錢 罪之犯罪所得,亦難認仍屬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併此 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李佳紜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郝中興、黃于庭、鄭潔如、林思吟、吳爾文、劉建志、林伯文、陳怡君、陳韻中移送併辦,檢察官雷金書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附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備註 1 鍾添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晚間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鍾添玉,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鍾添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下午4時28分許 5萬元 ⒈鍾添玉提供之LINE對話及轉帳交易明細(桃檢110偵39777卷第42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17頁)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9777、41554、42198、42677、43063、43064號、111年度偵字第7397、9305號起訴書 。 2 廖翊翔(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下午3時41分許,以設置澳門新葡京網站(http://185.245.0.138)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翊翔,向其佯稱:澳門新葡京網站遊戲點數需要充值,贏錢的話還要再匯開通會員升級的費用才能把贏的錢領錢出來云云,致廖翊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上午11時11分許 1萬元 ⒈廖翊翔提供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0偵41554卷第31頁、第123頁至第14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0頁) 3 李依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依憓,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李依憓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7時17分許 1萬元 ⒈李依憓提供提供ATM交易明細表、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0偵42198卷第13頁、第17頁至第1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8頁) 4 李彥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彥彬,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李彥彬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9時43分許 2萬元 ⒈李彥彬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大溪分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42677卷第63頁、第76頁、第155頁至第16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7頁、第24頁) 110年8月8日下午5時40分許 3萬元 5 羅瑞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5時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羅瑞勲,佯稱投資可獲利,致羅瑞勲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8分許 3萬元 ⒈羅瑞勲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0偵43063卷第149頁、第151頁至第16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3頁) 6 郭庭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晚間11時30分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庭維,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郭庭維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晚間11時30分許 1萬元 ⒈郭庭維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桃檢110偵43063卷第197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3頁) 7 曾登鋐(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登鋐,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曾登鋐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下午2時15分許 2萬9,000元 ⒈曾登鋐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43063卷第21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0頁、第22頁) 110年8月9日中午12時7分許 3萬元 8 蘇東雄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下午1時1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蘇東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蘇東雄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中午12時13分許 1萬8,000元 ⒈蘇東雄之交友網站、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47張(桃檢110偵43064卷第277頁至第29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6頁) 9 林姿羽(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姿羽,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林姿羽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51分許 1萬元 ⒈林姿羽提供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99張(桃檢110偵43064卷第329頁至第378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8頁) 10 張鈺萱(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鈺萱,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張鈺萱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18分許 1萬元 ⒈張鈺萱提供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26張(桃檢111偵7397卷第49頁至第60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19分許 1萬元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20分許 1萬元 11 邱秀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秀峰,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邱秀峰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上午11時42分許 5萬元 ⒈邱秀峰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8張、渣打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桃檢111偵9305卷第47頁至第5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6頁) 12 張文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下午4時12分匯款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文龍,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張文龍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下午4時12分許 3萬元 ⒈張文龍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第一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1偵7261號卷第91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5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7261號移送併辦 13 許雅伶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雅伶,佯稱投資可獲利,致許雅伶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 14萬3,000元 ⒈許雅伶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銀行匯款單、交友網站網友資料、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4111號卷第19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3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19頁)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4111、4779、7919、9947、10177、10779號移送併辦 14 戴聖恒(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戴聖恒,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戴聖恒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下午2時許 3萬元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 15 黃如銨(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下午3時37分許匯款前某時,以設置博弈網站(wns4168.com)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如銨,佯稱需匯款兌換下注籌碼云云,致黃如銨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下午3時37分許 51萬7,443元 ⒈黃如銨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匯款單等影本(士檢111偵7919號卷第83頁至第9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17頁) 16 谷延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晚上9時48分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谷延捷,佯稱投資可獲利,致谷延捷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9時48分許 1萬元 ⒈谷延捷之提供之全家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9947號卷第44頁至第5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7頁) 17 李秋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秋男,佯稱為蝦皮全球購客服人員須其配合匯款云云,致李秋男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46分許 3萬元 ⒈李秋男提供之提供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網路轉帳截圖 、LINE對話翻拍照片、匯款單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0177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5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至第28頁)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48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50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7日晚上6時52分許 1萬元 18 姜和偉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晚上7時0分許,以設置澳門新葡京投資網站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姜和偉,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姜和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9日10時50分許 3萬元 ⒈姜和偉提供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網路轉帳截圖(士檢111偵10779號卷第9頁至第1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2頁) 19 林岱民(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岱民,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林岱民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7時53分許 5,000元 ⒈林岱民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士檢111偵11847號卷第41頁至第64頁、第65頁至第77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8頁、第23頁)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1847號移送併辦 110年8月8日晚上7時35分許 5,000元 20 何利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利閎,佯稱投資可獲利,致何利閎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晚上11時20分許 3,000元 ⒈何利閎提供之網路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3997號影卷第223-247頁、第249頁至第258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3頁)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97號移送併辦 21 洪敏純(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1時40分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敏純,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洪敏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下午1時40分許 3萬元 ⒈洪敏純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金融卡影本、元大銀行金融卡影本、匯款單、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截圖、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6830號卷第73頁至第86頁、第87頁至第8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5頁)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6830號移送併辦 22 廖慧雯(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38分匯款前某時許,以澳門金沙國際投資網站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慧雯,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廖慧雯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38分許 3萬3,600元 ⒈廖慧雯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路轉帳匯款截圖、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843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7頁至第8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2頁)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8433號移送併辦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42分許 3萬元 23 孫慶霖(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56分匯款前某時許,以澳門新葡京投資網站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孫慶霖,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孫慶霖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 3萬元 ⒈孫慶霖提供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孫慶霖之台新銀行龍潭分行存摺影本(桃檢111年度偵字第44100號卷第101、10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0、26頁)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44100號移送併辦 110年8月8日上午12時28分許 3萬元 24 林侑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侑弦,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林侑弦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7日晚上8時30分許 10萬元 ⒈林侑弦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帳務訊息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桃檢112年度偵字第4501號第50頁反面、第第51頁至第86頁反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2頁)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4501號移送併辦 25 吳竣達(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下午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竣達,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吳竣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上午11時29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吳俊達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卷第51、5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士檢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卷第23頁)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移送併辦 110年8月8日上午11時38分許 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