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聖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聖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聖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0年8月3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3月2 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13年2月2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