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號
TYDM,112,聲保,4,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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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月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月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月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 8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 34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2月19日,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1月2 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 46434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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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