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朝中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朝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朝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8 年5月22日送監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另案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 院109年度易字第62號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 受刑人業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 教字第1120141365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